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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居住證限制購房行不通
( 2008-01-17 )



據筆者所知,居住證現在已讓部分“滬漂”鬱悶非常,不是為了買房,而是為了租房。按規定,申請居住證必須有“穩定住所”,這一住所當然非買即租。如果選租房,那麼申請居住證時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和房產證明,但法規對房東的“證明義務”沒有強制規定。於是許多不想交稅、不願備案的房東拒絕提供房產證明,而租房者也就拿不到居住證。如果“憑證買房”開始推行,那麼無疑會將這一怪圈加以延續:沒居住證就不能買房,不買房還是沒有居住證。
“代辦居住證”業務就在上海風行,而“憑證買房”後最可能出現的情形,就是有實力炒房的人依然可以拿到居住證,只不過是增加些炒房成本而已,而拿不到居住證者中的大多數人照樣買不起商品房,只不過他們連買房的資格亦已失去。除此之外,就是居住證的“行情”有望見漲。
近來不少調節樓市的政策用人群分類法大作文章,如有專家放言未婚女青年促使房價上漲,應當限制35周歲以下人士購房,如此高論無不引來輿論一邊倒式的狠批,最終無不陷入“歧視”、“限制公民權利”這樣的價值觀衝突裏。這些拿“身分”說事的懶漢分類法只不過讓複雜問題更複雜。而與此同時,對影響房價真正有用的資訊統計卻蒼白得可怕,如上海部分銀行因依靠央行征信系統無法核實“夫妻關係”,只好在審貸時要求買房人寫下未婚保證書,結果讓“以戶計算房產狀況”淪為“宣誓”式的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