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體:

對“網路欺凌”繩之以法
( 2008-07-17 )





      代表全國22萬名中小學教師的組織——加拿大教師聯盟(Canadian Teachers' Federation)最近在紐賓士域省(N.B.)蒙克頓(Moncton)召開年會。與會代表一致通過決議,要求聯邦政府把“網路欺凌”( Cyber Bullying)列為刑事罪行。
      何為“網路欺凌”?根據澳大利亞政府的定義,“網路欺凌”是指通過電子郵件、博客、聊天室(Chat room)、網路論壇(discussion group)、手機短信、即時通訊(instant messaging)等實施的欺凌行為。其內容包括誹謗、嘲弄、侮辱、造謠、強送別人不需要的訊息等,不一而足。實施網路欺凌的,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一群人,如班級內一批學生,或網上社區一批成員等。
      美國“全國防罪議會”( N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Council)則認為,“網路欺凌”通常針對青少年,通過互聯網和手機傳播、張貼文字、圖形等手段,達到傷害、騷擾他人的目的。“網路欺凌”對青少年的心理傷害十分嚴重。一個身受其害的13歲澳大利亞女孩說:“(網路上的)女孩說我智力遲鈍,是條母狗,還說她希望我去死。我從未對她做過什麼,但是我真的很難受、很沮喪,開始割傷自己,並認真想過自殺。”
       2006年美國密蘇裏州(Missouri)13歲的女孩梅爾(Megan Meier),在社交網站MySpace上受到一名16歲少年的侮辱,于當年10月上吊自殺。而那個少年,原來是女孩的鄰家母親假冒的。有鑒於此,密蘇裏州今年6 月30日修訂法律,將網路欺凌列為刑事罪行。
      加拿大教師聯盟委託進行的網上調查顯示,2500名受訪者中,五分之一的人知道一名老師曾經遭受網路欺凌。三分之一的人知道自己的社區有一名學生是網路欺凌的物件。亞伯塔省(Alberta)研究網路欺凌的專家貝爾舍(Bill Belsey,右圖)表示,年齡在10歲到18歲之間的青少年,三分之一受到過網路欺凌。他認為,加拿大教師聯盟推動將網路欺凌列為刑事罪行,方向是正確的。
      加拿大教師聯盟主席諾貝爾(Emily Noble)指出,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學生和老師成為網路欺凌的目標,對教學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嚴重的職業健康和安全問題。目前不僅加拿大,在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中國等許多國家,網路欺凌也已成為危害青少年的社會問題。
       隨電腦、手機、互聯網普及,人類進入網路通訊深入社會生活的新時代。過去靠書信、電話聯繫的有限世界,突然間放大成了無邊無際的網路虛擬世界。但不管這個世界如何之大,遊走其間的還是實實在在的人。網路上匿名與人接觸的便利,刺激了人性醜陋的一面。一些人利用網路肆意誹謗、攻擊、騷擾別人,以滿足個人的某種陰暗心理。這些人之所以肆無忌憚,皆因為網路無邊,他們匿名其中,既可以翻雲覆雨,傷害別人,又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可是,正如現實世界必須靠法律維持正常的秩序,網路世界雖然虛擬,但仍然是人類活動的世界,理所當然應當受到法律規限。網路施虐者必須要對傷害別人,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人們在現實世界中的隱私權、不受污蔑、不受誹謗、不受精神虐待的基本人權,同樣應當在網路世界中受到保護。因此,加拿大教師聯盟的要求正逢其時。聯邦政府應當仿效美國密蘇裏州,儘快立法將網路欺凌列為刑事罪行,保護青少年、教師和千千萬萬加拿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