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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 四年內住滿三年的計算
( 2012-09-07 )





住在列治文的董女士,隔三差五南下美國購物,有時當天返回,有時玩到興起也會在美國住上一兩天,申請入籍時,以為從陸地過境美國不算出境,就把此時間全部算作住在加拿大的時間。
留學在SFU畢業的王同學,工作一年後順利地得到永久居民身份,便在心裡盤算着,按照成為永久居民前合法居住一天,折成半天來計算,這樣再過半年,就可申請入籍了。

文:葉一蓓

      入籍成為公民,對時刻準備好的人而言,必要滿足的基本條件,就是4年內住滿3年(即1095天)。這問題看似簡單,不瞭解其中的演算法,同樣困擾不少人。
      加拿大入籍及移民部在其網站www.cic.gc.ca上,詳細解釋了什麼是住在加拿大的時間,還提供居住計算器,幫助申請入籍時,計算加拿大的居住時間。
      根據加拿大《公民法》,從申請之日算起,在過去4年內,實際在加拿大住滿3年的永久居民,才有資格申請加入加拿大國籍並成為加拿大公民,以及領取加拿大護照。
      要瞭解4年內住滿3年的法律定義,首先也要瞭解什麼是住在加拿大的時間。第一,和楓葉卡延期關於住在加拿大時間定義不同的是,申請公民入籍的住在加拿大時間,是申請人實打實地住在加拿大境內,外派境外工作和陪同有公民身份者居住的時間,都不能算為在加拿大居住時間。第二,成為永久居民前在加拿大合法居住的每一天,只能作為半天時間計算。也就是說,探親、留學等人士,獲取永久居民身份後,他們在探親、留學期間的居住時間,每一天可作為半天在加拿大的居住時間來計算。第三,因為違反法律而服刑的時間,如監獄、收容教養所、牢房、勞教所、有條件判刑、緩刑或假釋,雖然期間居住在加拿大境內,申請入籍時,這段時間,不能作為加拿大居住時間。
      理解加拿大居住時間定義後,就可以瞭解4年住滿3年的具體演算法了。
      4年內住滿3年,不是從登陸之日,也不是由拿到楓葉卡之時算起,而是從申請入籍之日起,往後倒推4年,住滿1095天,即3年,才滿足居住條件,有資格申請公民。
      計算居住時間,除了自己累計每一次出入境時間、得出住在加拿大的時間來計算外,移民部網站還設有居住計算器,幫助計算居住時間。
      點擊計算器,輸入登陸時間、成為永久居民時間、申請入籍時間,滿足居住要求的話,會詢問在這4年期間是否有服刑或者因為工作、學習、休假、疾病、家庭等原因離開加拿大,如果有服刑的話,輸入起始時間,假釋、監禁、緩刑等類型,計算服刑時間;期間離開加拿大的話,輸入目的地、起始時間及原因,選擇添加鍵,就可將多次離開加拿大的時間、目的地、原因等列表,計算出居住在加拿大的時間,此表格列印、簽字,可以作為申請公民時用。在移民網上開設帳戶者,還可將此計算器作為每次出入境的記錄器。將出入境時間記錄在案,待申請入籍時直接調出來列印即可。
      當然,有些演算法還是有技術性的。像董女士過境美國購物,只要晚上12點前回到加拿大境內,這一天可算作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晚上12點以後才回到加拿大境內的話,這一天就不能算為在加拿大居住了。計算居住時間時就要把這一天剔除在外,和美國居住無關。
      4年內住滿3年,有兩年必須是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也就是說,雖然王同學學習、工作合法在加拿大居住了5年,最多也只能按1年居住時間計算,仍要獲得永久居民身份2年內後,才有資格申請入籍。

關於生活重心的判斷
      申就有加拿大聯邦法院的法官判斷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入籍時,除了審核申請人是否滿足“在加拿大實際居住3年”這個條件外,還會考慮申請人的“生活重心”是否移居到加拿大,例如,申請人在加拿大是否有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在加拿大的置業情況、在加拿大的社會活動和就業狀況、在加拿大的納稅情況等。法官還會考慮,申請人離開加拿大的理由是否是臨時性的。如果一個人在加拿大境外還有固定的工作,或是其離境的理由是長期性的,則很容易被認定其“生活重心”尚未移到加拿大。
      如果法官對申請人的“生活重心”是否移居到加拿大有懷疑,一般會要求申請人補充以下證明文件的一種或幾種:過去幾年的就業工作或教育情況的證明;在加拿大的房產證明;配偶子女在加拿大居住的證明;電話、電視帳單;銀行帳單;在加拿大購物紀錄;子女在加拿大讀書的證明;申請人在加拿大的稅單;在加拿大的房屋、汽車保險;出國的理由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