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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是需要公證見證的
( 2012-06-15 )





住在烈治文的夏女士,為兒子找到懂事的女朋友很是欣慰,待兒子領回結婚許可證,一番籌備後就喜滋滋地在酒店大擺宴席,盡情慶賀,心滿意足之後卻被告知,這樣的慶賀不算婚禮。
領取了卑詩省結婚許可證的黃先生,瞭解到舉行婚禮要採用公證儀式,需支付公證費、公證人車馬費,便自作聰明地認為,由幾個教友見證,就算宗教儀式婚禮了。

      我們都知道,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只要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年齡,親自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前後一支煙工夫,立馬單身進去,已婚出來。那麼,身在卑詩省的人要結婚,經過的又是怎樣的程序呢?
      卑詩省人口統計局負責結婚登記工作,www.servicebc.gov.bc.ca/介紹了婚姻登記的資格、程序,大溫地區居民也可電話604-660-2937諮詢、索取資料。
      依據卑詩省法規,年滿19歲以上的人都可以在卑詩省提出結婚申請;未滿19歲的,須經父母或監護人簽署同意書,方可申請;未滿16歲的,須取得最高法院或地方法院,以及父母同意,方可結婚。
      結婚的第一步,是申請結婚許可證,須親自到省人口統計局在溫哥華的辦公點(#250-605 Robson Street)提交出生證、移民紙、楓葉卡、公民卡等確認個人的有效法律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方,以及目前婚姻狀況、地址等資訊,簽署申請表格、繳付100元申請費後,即可獲結婚許可證。
      這個許可證的有效期是3個月,也就是說,領取結婚許可證並不表示你已經結婚。它只表示你可以在取得結婚許可證後的三個月內結婚。3個月內不舉行婚禮的,許可證就自動失效了。這3個月,可以理解為考慮期或冷靜期。
      因此,婚禮就成了結婚的重要部分。卑詩省的婚禮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宗教儀式,二是公證形式,不論選擇哪種形式,都必須有兩個人以上見證。
      宗教儀式的婚禮由自己選擇的宗教代表主持(神父、牧師或其他神職人員),但他們必須預先在人口統計局註冊。宗教代表會告訴有關宗教儀式婚禮的費用;公證的婚禮則由婚禮公證人主持,這需要提前預約婚禮的日期時間、地點住址及支付的費用。
      婚禮後,宗教代表或婚禮公證人會把結婚許可證和婚姻註冊的表格寄回人口統計局作註冊及法律的記錄。當事人就可以向人口統計局申請結婚證了。
      結婚證書有大小之分,根據個人需要申請。小證書包含雙方姓名、結婚地點、結婚日期、登記號碼、註冊時間等內容,大證書則增加了雙方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等資訊 。
      從這些程序中不難看出,婚禮是結婚中最重要的一環。夏女士為兒子大擺宴席,既沒有結婚公證人,也沒有持證的宗教代表,這樣的儀式不可能得到認可,只能算為自娛自樂。如果領許可證的時間超過了3個月,還得重新申請領取呢。
      按照法規,不論是民俗形式的公證人,還是宗教儀式的主持人,都必須預先在人口統計局註冊,方能作為婚禮公證人。為了省錢的黃先生,由幾個教友見證的儀式,當然也算不上婚禮了。
      其實,婚禮是可以豐儉由人的,最簡單的婚禮只要支付75元+5.25元稅的公證費,以及公證人到婚禮地點1元/公里的車馬費。

      結婚資格的限制
      對結婚資格的要求,卑詩省法規除了明確規定結婚者的年齡外,還對結婚雙方的血緣關係及身份,作了進一步的限制。
      在血緣關係方面,男性不能與祖母、母親、孫女、女兒、姐妹結婚,女性不能與祖父、父親、孫兒、兒子、兄弟結婚。
      若新郎或新娘某一方曾經離婚的,他們要出示離婚證書或法庭頒佈的離婚文件。若配偶死亡,人口統計局會要求出示死亡證書;在特別情形下,相信配偶已經死亡,但沒有被證實,他們必須向人口統計局提供法庭指令說明配偶的假設死亡,才可取得結婚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