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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蛇臥底 釣魚執法 加拿大警方 調查的誤區
( 2012-05-19 )





也許大家對“釣魚執法”這個詞并不熟悉,港式通俗的表達方式叫“放蛇”,都是執法机關引蛇出洞的常用手法。比如便衣警察在街頭打擊毒品犯罪、賣淫嫖娼等,經常會喬裝打扮釣魚上鉤。但加拿大作為一個民主和法制的國家,出于保護公民權利的考慮,對警方的這种執法形式有着嚴格的限制,釣魚執法稍不留神就會雞飛蛋打。

      釣魚執法在司法用語中被稱作entrapment,是指執法机關誘惑他人犯罪從而予以拘捕的執法方式,在很多司法裁決中,釣魚執法都是值得商榷的手段。釣魚執法本身是一個貶義說法,然而警方經常采用的放蛇行動,不過是法律意義上沒有違法的釣魚行動而已,听上去比較繞口和難以理解,那就先看看加拿大幾個著名的案例,會幫助你明白警察怎樣“釣魚”才行得通。


      釣魚執法的三個典型案例
      加拿大高等法院關于釣魚執法有三個典型案例,分別是1982年審結的R.V.Amato案,1988年的R. V. Mack案和1991年的R.V Barnes案。


      Amato案:警察不能誘使他人犯罪
      案件發生在1977年,Amato是溫哥華一個發廊的員工,6月的一天,發廊經理說有一個名叫Don的朋友想買點可卡因,Amato表示對此不太了解。Don是警方的線人,之前也是一個毒販,在整個行動中他收取了警方9,500元,皇家騎警警員Godwin是他的上線。
      之后Don無論在Amato家里還是工作場所,多次頻繁地向Amato提出購買毒品的要求,在兩個月的時間內,Amato對此表現出毫無興趣,也沒有明顯證据證明他從事毒品交易。但是經過這段時間的交往,Amato与線人Don成了朋友,Don還向Amato炫耀自己的新車,他也向往這樣的生活,也覺得Don這個人不錯。
      Don每月打20多次電話与他增進交情,最終在1977年9月Don表示月底在家里有一個派對,不少來自美國的朋友,需要一些可卡因助興。Amato几經周折,通過前女友終于聯系到一個毒販,買了100元可卡因交給他,他又把毒品交給了Don,Amato在這次交易中沒有得到任何收益。之后線人又多次要他再買一些,均被他拒絕,他表示上次僅僅是幫忙,為此他很害怕不愿意再做。
      10月3日,Don到Amato的發廊讓他幫忙為到來的美國朋友買點可卡因,Amato又打了几個電話給前女友求她幫忙,她答應再幫他買1100元的毒品。
      Don帶着他的警察上線Godwin出現在約定的停車場,Amato見到陌生人出現,就拒絕繼續交易。隨后經過解釋消除疑慮,便衣還威脅如果他不做,以后就會經常有人到他的發廊里找他麻煩。但是Amato還是不愿意完成這筆交易,并表示希望他們直接和其前女友見面交易,并推遲了交易日期。
      最后在10月13日,警員Godwin和Amato的前女友見面,交易了1100元的可卡因,Amato此次也沒有任何收益。隨后,警員和其前女友又交易兩次,Amato在5個月后被捕。
      法官認為警方此次行動屬于典型的非法釣魚行動,多次誘使和迫使本來沒有犯罪意愿的嫌犯從事毒品交易,在1982年裁定嫌犯無罪。


      Mack案:威逼設局違法
      1988年一宗以非法釣魚執法抗辯成功的案例是著名的R. v. Mack案。Mack曾經是一個毒販和癮君子,但案發時他已經通過鍛煉瑜伽戒掉了毒癮。不幸的是,警方因怀疑販毒而盯上了他,并嘗試使用便衣警察設局來發現相關證据。便衣警察接近他后問他能否買點毒品,Mark拒絕了。便衣警察就尾隨Mark到了他練瑜伽的地方,繼續糾纏他表示想買一些毒品,他依舊拒絕了。下轉頁10

      執法不能作道德測試
      便衣就叫上Mark到附近的林中散步,表示他的朋友當天要來城里買些毒品,如果買不到會很失望的。便衣隨后掏出手槍稱,那樣的話就有人要死在林子里了。
      面對這樣的威脅,Mark同意幫他搞一批毒品。在警方安排的交易地點,向Mark展示了一箱子毒資現金。在交易過程中,大批警察出現拘捕了Mark。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認為警方不應該隨机選擇對象進行道德測試,隨意向一個人提供犯罪的机會,看他會不會做。如果那樣做,就等于警方制造了一個犯罪場面并拘捕被蒙騙的人。被捕的人可能從未想過去犯罪,不具備犯罪的意圖,只是禁不住誘惑或者脅迫才去犯罪。
      在Mack案例中,最高法庭作了一系列的法庭調查。首先問警方設局前是否有足夠怀疑Mark涉毒的理由,如果沒有足夠的理由,就會被認定為隨机選定對象。其次看警方是否根据投訴,選定一個罪案多發區域,進行特定的便衣調查。便衣警察不能隨便走到一處,隨机与人接触設局看其是否會實施犯罪。這兩种情況下,釣魚執法的結果就屬于無效。
      法庭隨后要調查警方是否直接導演和精心安排被告實施犯罪,法庭稱之為為被告“种下犯罪的种子”。這項調查的目的是,被告可能從未想過要犯罪,是警察導致其犯罪。在Mark案中,法庭認為警方雖然有怀疑Mark涉毒的理由,但是警方做得過分,認為警方設局的手法不當。


      Barnes案:“放蛇”有規定
      1991年的Barnes案,案發地距离溫哥華毒品交易多發區6條街,那里經常發生街頭交易毒品的案件,警方于是派出便衣上街尋找毒品交易分子。便衣警察發現嫌犯符合販毒嫌犯的特征描述,于是接触嫌犯和他的朋友。經過交談之后嫌犯同意賣給便衣違禁毒品,警方隨即予以拘捕,嫌犯辯護律師認為警方是違規釣魚執法。
      法庭認為警方在行動之前,對嫌犯并無足夠的理由怀疑其与毒品買賣有關,就直接与他商洽毒品交易事宜,屬于隨机道德測試。其次,拘捕地點并非在毒品交易多發區,而是有6條街之遙,不屬于可以進行釣魚執法的范圍,屬于隨意在任何街頭釣魚執法,違反了第二條限定區域的原則。
      因此判定警方違規釣魚執法,嫌犯無罪。
      就釣魚執法問題,《加拿大都市報》記者采訪了多倫多刑事辯護律師古若詩(Lorne Gross),他表示警方實施放蛇行動,法官會根据兩個原則來判斷是否屬于釣魚執法。一個是如果沒有明顯的理由和證据怀疑某人已經在從事犯罪活動,或者該人沒有犯罪計划和企圖,警方給對方犯罪机會就屬于釣魚執法。比如,便衣探員隨意引誘、唆使一個人從其手中購買毒品,此人如果在誘逼下買了,有可能無罪。如果一個人有犯罪計划和企圖,執法人員只不過提供了一個机會或者圈套讓他犯罪的話,就屬于正常臥底行動。
      另一個情形是,警方可以在某類罪案的多發區,實施針對該類案件的臥底行動,在該區域內可以接触并不了解背景的人,但是不能多次誘惑或者迫使對方按照警方的安排犯罪。如果警方在非特定區域臥底,而是隨意選擇區域臥底,或者在販毒高發區去臥底抓嫖娼,則屬于釣魚執法。
      古若詩表示,之所以如此嚴格限制釣魚執法,是因為如果隨意性太強,任何人都要面對警方的道德測試,這樣會人人自危。比如你本來是一個循規蹈矩的人,從來不敢尋花問柳,而當某日一位妙齡少女突然向你發情,而你又情不自禁享受這天上掉下來的情欲時,可能就被釣魚了。這樣顯然對你來說并不公平,因為你在此之前從來沒有想主動尋花問柳,也未想過要找一個未成年性伙伴,僅僅是一時心猿意馬。
      這就是隨机性的道德測試(random virtue testing),是警察事先并沒有怀疑某人有犯罪嫌疑,或者某人所處地位警方正在調查的犯罪嫌疑場所,警方隨机揀選該人,給他一個犯罪的机會,看他是否會犯罪。      即使警察是在合理怀疑的情形下,給對方僅有一种選擇的釣魚執法方式也是受限制的。這种做法會陷害一些意志薄弱的“好”人,會使人人自危,對社會失去信任感,是不允許的。此外浪費警力去測試公民道德,隨机挑選、誘使常人犯罪屬于不當使用警力。


      釣魚執法的分寸和標准
      除了以上的兩大原則之外,警方在放蛇行動中的手法也有嚴格限制,不能迫使、威脅、多次利誘對方犯罪。具体的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此類犯罪是否還有其他手段方法可以供選擇用于調查;對方同意犯罪前,警方作了多少次誘惑;引誘的方法是欺詐、哄騙、設局還是獎勵;警方把握的時机,參与犯罪的深度和火候;警方行為是否利用了對方的怜憫、同情或友誼等感情;警方是否利用對方有毒癮或者智障等弱點;行動中警方對起造成的危險和傷害,与犯罪行為相比,哪個更危險和利害;警方是否威脅或施加壓力給對方;警方是否有其他違憲行為等。
      反對者認為,恰當的釣魚執法是打擊犯罪的有效手段,尤其是腐敗貪污、販毒和恐怖犯罪,這些都依靠穩定隱蔽的人際网絡組織和實施犯罪,他們通過電話或者互聯网進行聯絡,警方通過正常手段一般很難查到線索。如果按照高等法庭的標准,怎樣才能事先有足夠證据怀疑一個人在制造炸彈呢?這就需要講講被稱為“大哥大”的調查手段。


      加拿大的“大哥大”
      這里提到的大哥大,不是我們印象中笨大的手机,而是是加拿大和澳大利亞警方經常采用的一种便衣調查手段。“大哥大”(Mr. Big)也被稱作加拿大手法,因為是加拿大警方最先使用,并傳授給澳大利亞警方。便衣人員一般假扮犯罪團伙成員或者幫派分子,獲得其信任,從而調查獲得其犯罪證据。
      這種手法最早是在1990年代,溫哥華皇家騎警用于調查一些無頭緒的凶殺案(Cold case),他們使用這种手法至少超過180次,其中80%以上得手。澳大利亞的維多利亞警方在加拿大警方的培訓下,同期也使用過20多次。
      警方為防止此种手法被犯罪團伙掌握,申請法庭頒布禁令,不讓媒体披露他們的具体操作細節,一直到2004年澳大利亞法庭才公開此類資料。 
      這种做法的細節每次都不盡相同卻又神似,首先是臥底警員打入嫌犯幫派內部,与幫派成員打成一片。臥底在警方的控制范圍內犯案,諸如輕度的搶劫、組織賣淫、為幫派活動當保鏢等。臥底被信任之后,一般會選中其中一名兄弟,告知收到消息說警方開始注意他在從事有組織犯罪,隨后說自己有個幫派大哥可以影響警方的調查幫他脫身。但有一個前提是大哥需要知道幫派以前的犯罪細節,這樣才能想出幫他的方法,從而獲得幫派集團以往的犯罪線索,來破獲那些懸而未破的陳年舊案。
      辯護律師和批評家對這种做法并不認同,他們認為通過此舉獲得的證据不足為信,警方只選擇他們愿意听的信息,使被告處于不利地位,這些不應作為犯罪證据。
      溫哥華的電影人Tiffany Burns在2007年根据皇家騎警的故事拍攝了一部紀錄片《大哥大》,講述了一名溫哥華男子在美國殺死了他一位朋友和家人等三人的命案,警方使用“大哥大”手法破獲此案。
      制片人Tiffany Burns認為警方使用臥底誘使他人說出一些犯罪事實,首先是脅迫他警方正在調查他,然后讓他說出故事才能幫他,因此得到的信息不一定可靠。這些誘惑手段可能是錢、酒或者就是威脅。


      多倫多釣魚案:法官判疑犯罪成
      2006年的Aliu Imoro案在當時屬于備受爭議的一宗命案,歷時4年才得定論。此案中警方收到匿名電話線報,一名黑人男子正在多倫多Jane和Finch一幢公寓的12樓販毒。線報沒有說明他販賣的是什麼毒品,也沒有嫌犯的細節描述。便衣警員Matthews赶到現場,搭乘電梯到12樓,一名東印度裔男子也在電梯里。電梯在12層打開之后,遇到一名黑人男子名叫Imoro,他對電梯里面說:“嘿,跟我過來。”
      便衣警員Matthews不知道他是在對誰說,因為電梯里還有另一個東印度男子。但是警員還是迎上前去搭訕說:“你能帶我過去嗎?” Imoro回答可以。于是,便衣警員和另一名男子都跟着Imoro走進了一個單元內。Imoro在單元內一句話沒說就賣給那個男子一些大麻,那人隨即离去。剩下Matthews和Imoro時,Imoro賣給他40元的高純度可卡因。Matthews借机索要他的電話號碼,以便將來再交易。多倫多警隊依据此次交易,申請了對Imoro的搜查令。第二天Matthews故地重游,使用作了記號的鈔票又進行了一次交易,交易結束后其他警員進入進行了搜查,Imoro被控販毒和擁有犯罪所得等罪名。
      法庭認為警員問:“你能帶我上去嗎?”是給Imoro一個販毒的机會。而在此之前,線報并未指向嫌犯,警方對Imoro并不了解,不知道他是販毒的,因此認為這屬于隨机的道德測試。法官認為警員當時應該什麼都不說,僅僅是觀察Imoro和另一人的作為,做一個犯罪的目擊證人就可以了。
      但是反對者認為,Imoro身處被舉報的位置,即使沒有買毒品給便衣,他也在跟別的人交易,因此談不上警方誘惑他,他已經介入販毒之中,也談不上警方隨机測試他。此案几經周折,Imoro最終還是被判有罪。


      溫哥華Mr. Swan案:電訊時代新挑戰
      2005年11月2日,溫哥華警方在一次釣魚執法中,便衣探員以手机聯系賣家的方式購買毒品,Swan在行動中因涉嫌販賣毒品被捕。執行任務的探員Cratchley稱,這是一种比較流行的交易方式,雙方在手机通訊中約定地點和交易數量,隨后交易。之所以使用手机是因為不必暴露賣家的真實住址和真實身份,同時可以及時回應進行交易,溫哥華警方每年有四次類似的釣魚行動來打擊毒販。
      警方首先在由各种情報來源獲得的怀疑是毒販電話號碼中選取號碼,由探員撥打聯系對方,在交易中無論是誰接了這個電話并交易,誰就會被拘捕。
      根据法庭資料,探員Dhaliwal稱她打通電話之后,表示自己是Karen和Amanda的朋友,想知道Tom是不是還在做這生意。對方回答還做。她就說20分鐘后見,她想買40元左右的東西。對方稱不喜歡在電話里談生意,希望面談。于是雙方約定在溫哥華著名的毒品交易區見面,在那里Swan被警方拘捕。
      辨方認為,警方從舉報的電話中任意選取一個電話號碼,打通之后不管對方是誰就問:你在工作嗎?(Are you working?)很容易讓對方誤解并陷入圈套,等同于隨机道德測試,應屬于違規釣魚執法。
      2007年經過庭審,主審法官認為此案中警方面對的是一种新興的販毒方式,嫌犯使用移動電話聯絡交易,比以往的街頭兜售更難以偵察和打擊;而且這种販毒行為對社會的危害也很大,警方不得以采取這种方式釣魚執法,是非常适當的方式。而且選中的交易地區是販毒交易多發區,符合合理釣魚執法的第二個標准:在特定投訴區域執法。
      另外,由于販毒案件的特殊性,警方很難事先獲取很詳盡的情報,大部分消息來自匿名舉報,其內容往往非常簡單。或者一個號碼,或者僅僅是一個綽號,很難有确實的身份信息。因此簡單比照早年的案例不太合适,而且警方從情報獲取的號碼表中選號,已經不屬于隨意隨机撥打電話,決定予以定罪。
      但事情并未結束,嫌犯提出上訴,在最終庭審結果讓警方大跌眼鏡。上訴法庭法官認為,警方在釣魚執法之前,應該核實電話號碼主人是否已經涉嫌介入販毒,而不是隨后來證明。在沒有任何資料的情況下就打電話約定交易,屬于勾引對方犯罪。其次,探員在電話中說:我要40元的毒品。等同于制造毒品交易犯罪并誘使對方犯罪。
      而特定區域之說,法官認為打電話的時候嫌犯并不在所謂的特定販毒區域,而是警方將嫌犯約到那里進行交易和拘捕,設局嫌疑明顯。法官也指出,他明白打擊此類案件的難度很大,也明白警方用心良苦,但是希望警方在合理与違規之間找到一個恰當平衡點,而不能過分擴大權力。

      美國流行毒刺術
  在美國警方比較通用的釣魚執法,也被稱作做毒刺(sting operation)手法,也是執法人員假扮犯罪成員或潛在受害者,或者設局,暗中獲得其犯罪證据。
  比較常見的有:警方設置“甜蜜陷阱”的誘餌車,誘使那些盜車賊偷車,里面通常裝有攝錄机記錄下全部犯罪過程。警方假設一些計算机誘使黑客攻擊;安排一些未到合法年齡的人去買煙酒;假裝購買毒品、購買儿童色情制品等,誘使對方犯罪,或者假扮提供方尋找買家;假扮未成年人通過网絡聊天尋找戀童癖;假扮嫖客抓賣淫,假扮緊抓嫖客等,甚至假扮職業殺手應征去殺人。
  批評者擔心執法者的這种行為有可能激發人本來沒有的犯罪企圖,可能他以前從來沒有做過,面對這樣一個誘惑可能會忍不住。在實踐中,如果一個人并未有犯罪意圖被設局,警方這种方式可能不能作為證据。比如警方向一個怀疑的毒販買毒品,就有可能難以指控。如果嫌犯已經制作了毒品,警員假扮去買毒則可以。

      女警釣魚  華裔中招
      2010年卑詩省發生一宗案件,警方利用网絡假扮未成少女賣身,成功釣到一名華裔Z姓男子。溫哥華警方在加國著名的网站Craigslist.ca上發布一則廣告,聲稱有“性感、年輕、窈窕的身体尋求歡樂”,設局抓捕那些在网上買春的男子。廣告附有一成熟女性的背部相片。
  結果有几十人回應,Z先生是其中一人。當便衣探員告知他對方是未成年女性時,他依舊表示愿意,并約定在一個汽車旅館停車場見面。Z在停車場遇到一名便衣女警,她再次重申對方只有19歲,問他是否愿意繼續這筆皮肉生意。Z表示“好,我去看看”,于是在他進屋之時被警方拘捕。2012年2月,他上訴無效被判有罪。
  法官認為警方的釣魚行動低調謹慎,使用合法手段在网上登廣告,僅稱有“年輕肉体”交易。認為Z本身就有嫖雛妓的打算,且与警方便衣見面之后多次強調對方僅16歲,但是Z依然繼續。

      警方便衣(M)和Z(B:化名Bob)的對話:
      M:那麼,我就是想很簡短地跟你講一下規矩。 
      B:Ok.
      M:因為J只有16歲,因此不能太粗暴,或者其它粗魯的行為。
      B:她才16歲?
      M:是啊,我在e-mail里已經告訴過你啊。
      B:我當時以為那只是一個數字,我原來不知道。
      M:好吧,那是她的年齡。她很棒,她愿意這麼做。
      B:哦,但是這樣行嗎?
      M:當然不,我的意思是法律規定19歲以下是違法的,但是又怎樣呢。
      B:哦。
      M:Bob,有16歲就在街上(賣淫)的。至少像我們這樣盡力去做好一切准備(對嫖客進行篩選),對她們是一种保護,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要先見見講講規矩的原因,因為我們要保證她們的安全,對吧?
      B:我從來不那樣,我不是一個粗魯的人。你有什麼ID可以讓我看看嗎?
      M:Bob,我們不那麼做,我不會向客人出示ID的。
      B:哦。
      M:Bob,我不知道你走進這儿是怎麼想的,但是你如果想和J做,她現在就在里面,她是一個很棒的,但如果你不想要她,那取決于你。我只是想确定你一切都滿意,以及你明白我剛才解釋過的基本的規矩:不能有那种粗魯的性行為。   
      B:哦,我不是那樣的人。
      M:我知道你不是,那樣就太棒了,如果你想,她就在房間里面。我要先收錢,隨后給她。那麼,我不知道你現在想怎樣。



■古如詩表示,“放蛇”行動很容易被變成“釣魚”。

■溫哥華的電影人Tiffany Bur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