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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見死不救 不如獎勵見義勇為
( 2011-11-04 )



東莞楷模集團代表向救助

     “小悅悅”的悲劇過後,道德反思仍在繼續。廣東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個部門18日開展“譴責見死不救行為,宣導見義勇為精神”大討論。會後,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發布資訊,問計於民,征求救濟機制、獎懲機制方面的意見與建議,意見或會成為廣東省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
尋求法律介入,懲戒見死不救,體現了對道德滑坡的擔心和自救。但通過法律懲戒見死不救,需要一個道德前提,那就是當事人一定要有主觀上的不救,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確實見死不救。
      在小悅悅的悲劇中,就有路人聲稱自己當時沒注意。即使做到了“滿城盡是攝像頭”,也無法通過攝像完全還原現場,也無法證明當事人到底有沒有注意到危情。更何況,如果真做到了“滿城盡是攝像頭”,能夠確保還原每一個現場,何至於出現“不敢扶”的道德尷尬?而通過攝像記錄加上“合理想像”推斷出的事實,難免沒有出入,難免不會誤傷路人。
      法律只是手段,本身不是目的。通過法律懲戒或許會在一定程度上阻止道德滑坡,但也不能樂觀地以為,法律懲戒就一定能把道德拉到坡上來。既然法律懲戒可能會誤傷道德,而且在極端條件下,可能性會無限擴大,就會對道德產生又一種傷害。在這一節點上,甚至無法判斷傷害的級數是高是低。
      法律只是維護秩序的一種工具,就見死不救來說,如果沒有其他手段可用,那法律就成為不得不用的最後手段。可事實並非如此。春秋時期,魯國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魯國人在國外看見同胞淪為奴婢,肯出錢把人贖回來,那麼回到魯國後就會得到國家補償。這道法律執行了多年,很多流落他鄉的魯國人因此重返家園。這一典故啟示,當前起碼還有獎勵手段可用。與見死不救對應的是見義勇為,見義勇為不張,見死不救猖行;見義勇為之所以不張,深層次的問題就是獎勵不夠,導致見義勇為的成本太高。
      現實中,見義勇為雖然有獎勵,但大多是確定事實後的獎勵;對於見義勇為中出現的爭執,無論是法律還是制度,救濟既不夠有力也不夠及時。
      如果對於見義勇為中出現的爭執,法律和制度及時介入、證明清白、公開獎勵,豈會出現“不敢扶”的社會心理?既然能夠在道德框架下解決道德問題,又何必用冰冷的法律破壞道德的柔情?面對小悅悅的悲劇,制度層面更應該在獎勵上發力。
      應該建立應急機制,當爭執發生時,公權和司法層面迅速介入,確保每一個做好事者不受冤屈;應該設立獎勵基金,對於見義勇為要像招商引資一樣重獎;應該形成社會導向,讓見義勇為者和其他領域成功者一樣,受到社會尊敬。倘能如此,道德何至有滑坡之虞,人性何來冷漠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