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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歲港移民控長子吞妻產敗訴
( 2011-08-26 )



88歲的卑詩本拿比香港移民江先生,擁有6子1女,辛苦帶大孩子,還供其中3兒子到英國念書,沒想到頤養天年之際,他竟然指控大兒子,侵佔患老年癡呆症妻子名下一個英國貨倉。不過大兒子卻反駁,並提出法庭判決證據,證明自己並無侵佔約20萬英鎊(32.5萬加元)財產,只是依法代病母管理財產,指父親所言並非事實。

      江先生指自己非常後悔,因為未在妻子患病前預作安排。他說:“我是天下最笨的父親,望子成龍,反被龍咬!”有律師以本案為例提醒長者,宜預立遺囑,並為子女寫好一份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否則因分配不清楚易令家人對簿公堂。
      據江姓長者表示,他是1990年代末自香港退休之後移民來加國,因妻子在2006年初罹患老年癡呆症,住進安老院,大兒子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作為母親財產的私人受託監管人(Private Committee),江伯則提出異議,也延聘律師要求任監管人。

      也聘律師要求任監管人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於2009年作出判決,指依據卑詩《病人財產法》(Patients Property Act),為了維護病人最佳利益,考慮到江先生年邁而可能無法有效處理財產,所以僅讓他的大兒子擔任管理人,說這較符合大兒子母親的最佳利益。法庭雖然駁回江先生的申請,但規定大兒子在管理過程中,凡每支出超過3,000元,都要取得其他子女的聯名簽署,每年再向卑詩省非牟利的公共監護及託管人(PGT)機構匯報。此外,法院還裁定,未獲PGT同意前,江伯長子不得處理江先生與妻子聯名的一幢本拿比獨立屋。由於江先生不服法庭判決,去年向卑詩上訴法院上訴,但三位法官最終裁決維持原判,同時指出,未有證據顯示案中的英國物業由江先生購入。

      沒證據顯示江伯購英物業
      江先生又表示,他妻子是位文盲,從未外出工作,不可能有錢買英國物業,是他用積蓄所購買的。但大兒子反駁道,英國貨倉並非由父親出資,如果真是父親財產,父親該一早向法庭提交所有權證據。大兒子強調貨倉是母親以子女贈予錢財加上自己的積蓄購入,因此一開始就登記在母親與他自己兩個女兒名下。這位長子還表示,貨倉目前已經出售,他依法取回女兒部分的權益,而母親剩余57%物業權益,扣除法律費用,估計接近10萬英鎊(16.2萬加元),則移作母親療養費用。該貨倉因過去一直未繳交物業稅,無水無電,不可能有租金收入。大兒子還強調說,其實自己還算富有,身為長子,有責任照顧小時候帶自己乞討的母親,自己是依法代母親管理財產。

      卑詩遺產管理人優先次序
      根據卑詩法律,當一位人士死時沒有留下遺囑,將由《遺產管理條例》(Estate Administration Act),確定有權管理遺產的人。
      按優先次序,他們分別是:
      配偶,只是該配偶必須於緊接死者死亡當日前沒有與死者分居超過一年,配偶包括普通法配偶(包括同性配偶),但普通法配偶必須於緊接死者死亡當日前和死者以婚姻相似關係同住超過2年
      兒女、孫(或由監護人代表)
      父母
      兄弟姐妹及先死的兄弟姐妹的兒女
      侄女(或甥女)及侄子(或外甥)
     

      相等親密程度的近親
      法律規定,得到其他繼承人同意後,任何一位遺產繼承人可以管理遺產。如果沒有近親願意或能夠負起這責任,則PGT作為卑詩省的官方遺產管理者可以管理該筆遺產。PGT一般不會管理資產值少於5,000元的遺產,因為既不實際,也不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