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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需還受保移民福利金
( 2011-06-17 )



加拿大是個移民國家,但國會對擔保親人到加國的移民家庭的財務負擔要由公帑支付相當關注。圖為準公民宣誓入籍。

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聯邦和省級政府有權向移民的擔保人收回社會福利費。這項可以成為判例的裁決,涉及安省8個移民家庭,他們擔保從國外抵加的家人,之後依賴社會福利金過活。根據聯邦移民法例,擔保人同意,一旦所擔保的人士來到加國後領取社會福利金,他們必須將款項還給政府。

      最高法院以9票對零票一致推翻安省上訴庭早前對聲稱有不同困難的擔保人的有利裁決。該批擔保人要歸還安省政府的社會福利金額由10,000元到94,000元不等。法官賓尼(Ian Binnie)在近日的裁決中指出,一名親人游手好閒的後果應由擔保人而非納稅人承擔。法庭表示,政府擁有有限酌情權押後去收回違約的款項,但並非全面取消該等債務。賓尼續稱,酌情權是容許政府考慮擔保人情況,以及取得尊重還款條件協議,押後執法行動而非取消法定債務。至於在行使酌情權時,國會已經表明相關範圍狹窄,控方要受程序性公平的約束。


      推翻安省上訴庭判決
      政府有義務知會一名涉嫌違約的擔保人,容許他們有機會解釋本身的經濟狀況。這純粹是行政程序。
      而這是要收回債款的問題。在8宗被提上法庭的案件,擔保人解釋未有還款的理由包括要結束一段受虐的關係以及因為失業。部分案件則是擔保人的未婚妻或配偶剛抵達加國便逃之夭夭,繼而開始領取社會福利金。
      案件中多名擔保人2008年入稟安省高等法院或要求延後或要求取消還款給省府。法院拒絕接納他們的辯解,聲稱負起擔保責任就等同簽了合約,擔保人一開始就應該明白要為所擔保的家人負起財務責任。
      安省上訴庭2009年推翻安省高院裁決,聲稱政府可以按照每宗個案情況,酌情取消收回社會福利金。同時指出,法例聲明有關款項“或許”可以取回。
      上訴庭曾裁定,政府要讓擔保人獲得程序性公平處理,即容許他們解釋未能還款的原因。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決則指出,8宗個案均已符合程序性公平標準,強調高院是處理一般債務而非政府福利或發牌計劃。賓尼表示,國會對擔保親人到加國的移民家庭的財務負擔要由公帑支付相當關注。
      他指出,政府應盡早通知擔保人,以免他們在不知情下,所要歸還的福利金額不斷增加,但最終都是擔保人的責任,令他們的親人自食其力,不需領取社會福利金。
10日的裁決不影響難民申請者,因為跟家庭團聚的申請不同。

      擔保親屬 需簽財政協議     
      要擔保親屬移民加拿大,擔保人需簽署承諾協議。
      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的網頁形容,讓國民與家人在加國團聚是本國聯邦政府移民政策其中一個重要目的。網頁寫道,要擔保親屬移民加拿大,成為本國永久居民,作為擔保人除了要證明具有一定收入,在財政上支持家人外,還要簽署該份協議,確保擔保人會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向申請來加的親屬提供基本需要,包括食物、衣服和棲身之所及公共醫療服務不涵蓋的醫療需要,以及獲擔保的親屬在該段時間裏不會尋求政府的社會援助金。
      根據移民條例,擔保人需根據與移民申請者的關係(夫妻、子女、父母等)作出負擔其親屬生活3至10年的諾言。公眾可登入移民部網頁http://www.cic.gc.ca/english/information/applications/guides/519 6E2.asp,瀏覽詳情。
      倘若在承諾協議生效期間,獲擔保的家庭成員向聯邦以至省府申請社會援助,擔保人被視為違約。在1999年4月,卑詩省政府宣布,要向不履行諾言的擔保人收回有關援助金。當時,省府估計有2,000個本應由擔保人解決生活問題的新移民,正領取社會福利金。卑詩省政府寄出29封信,提醒擔保人要履行其承諾,後來11個擔保人共還給省府7.6萬元。
      就領取福利金一事,有安省賓頓—斯普林(Brampton-Springdale)國會議員達拉(Ruby Dhalla)曾提出私人法案,長者申領老人金需居住在加拿大的時間由10年縮短至3年,使部分長者擺脫貧困。
      不過該法案遇到不少反對聲音,認為擔保人在申請長移民加國時,便應擔長者抵加的生活費用,而非動用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