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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漢指妻拐兒 妻訴夫移情別戀
( 2010-06-11 )



Johnny看兒子相片,想起已經一年未能相見,情緒激動。

溫哥華市一對華裔新移民夫婦,為爭奪兒子撫養權問題要對簿公堂。40歲華裔男子Johnny(化名)指妻子Mary(化名)把兒子藏匿在中國,剝奪父親的撫養權,曾向騎警及中國公安報案,指妻子拐帶兒子,但加中兩地司法機關均認為無證據顯示女方觸犯刑法,不能提出起訴。Mary跟向《星島日報》說出她的版本,稱丈夫年前扔下兩母子返加國後,不給生活費,并指丈夫“移情別戀”。

      指控妻子拐帶兒子的Johnny,現年40歲。他在2004年移民加國做生意,2006年結婚,在2007年擔保妻子移民,同年7月誕下兒子。在翌年8月,一家三口回中國青島,但因為育兒的問題發生爭執,母親帶兒子遷回娘家,拒絕接聽電話。

      父子沒見面逾一年
      而Johnny因為“楓葉卡”到期,在12月回加國,一家人分隔兩地,父親無法見到兒子,至今超過一年。在2009年1月,Johnny和妻子在中國辦離婚,不獲批准;對於兒子的育養權,也沒法通過法律處理。他表示,大陸公安不受理,因為沒有明文說母親帶走兒子屬違法行為,只視為家庭道德問題。Johnny去年4月回中國找兒子,並在5月報警,到7月,終於在青島一個公園發現兒子和祖父母及其親戚,雙方為爭奪小孩發生衝突,鬧上公安局。
     

      境外發生 檢控部不起訴
      Johnny說,兒子將近3歲,他仍無法見愛兒。到今年2月,Johnny的妻子回加,透過律師,申請離婚及和他分家產。Johnny曾在3月報警,指妻子拐帶兒子,剝奪父親的撫養權,但警方一度不受理,要他找律師;而另一個警員則把案件提交檢控官,檢控官指Johnny的案件發生在加國境外,檢控部門不會起訴他的妻子。

      妻反指丈夫不講事實
      被丈夫在報上指責“拐走”兒子的Mary,20多歲,特地找《星島日報》記者提出反駁,力指丈夫近期對報紙所言均非事實:“兒子的父親不在中國,我身為母親養孩子天經地義,怎算拐帶?”Mary透露,婚前她任職於丈夫在山東經營的貿易公司,被身為總經理的他追求半年就答允下嫁。

      質疑妻子怎取得電腦資料
      而Mary更帶同手提電腦向記者展示一些她錄下來、涉及丈夫2006年下半年的網上通訊紀錄和互聯網MSN對話,作為證據,指丈夫婚後數月即開始“移情別戀”,“為下一次婚姻做準備”,不把她和嬰孩放在眼裏。對於妻子向外間展示網上征婚、和妓女打情罵俏,及找在澳大利亞舊女友談情等事,《星島日報》記者向Johnny求證時,他再三堅決否認:“沒有,胡說!這些全是污蔑的話。”他又質疑妻子如何取得他的電腦資料。
      Mary說,結婚不久夫婦感情就出問題。在2008年年中,她說丈夫因要處理生意,帶同她及剛滿1歲的兒子回中國。在家鄉山東,兩人因一件小事爭執,Mary帶兒子回到娘家。她說丈夫當時一聲不響飛回加拿大,也沒給她母子倆一分錢生活費。
      Mary強調,即使如此,男方回加國後兩人仍有通電話,但他電話來了就罵人,令她無法承受騷擾而換了聯繫方式,又為了她和家人安全,令她不得已搬家。
2009年1月,她在中國入稟法院要求離婚。一審時,青島市人民法院判決兩人可離婚,更判Mary獲兒子撫養權及贍養費。但Johnny不服上訴,在上訴二審時,法官指初審判決草率,今年2月中推翻原判,指離婚申請無效。

      Johnny向本報一再否認家暴
      對於法庭判決反覆,Mary說對中國司法失信心。今年3月初她回到加國,擬在本地申請離婚、與丈夫分家產及爭取兒子撫養權,兩人以及雙方律師6月3日初步會議。下次家事法庭會議定於本月9日展開。
      Mary還表示,她現已在溫哥華找到工作,有收入,會把孩子從山東接回加國撫養,說即使單親家庭也盡可能讓兒子健康成長。
      對於涉嫌家暴的指控,Johnny也一再否認,並指他當時由中國返加國之前,曾向妻子留言,要她與他聯絡,但對方不理睬,只發出短訊表示不辦妥離婚就不返加拿大。至於被指沒給妻子與兒子生活費,Johnny反駁說:「人都見不到,錢送到哪裏?」

      律師:可循民事爭撫養或探視權
      刑事律師李溢指出,如果當事人透過刑事渠道控訴不成功,仍可以循民事途徑,爭取兒子的撫養權和探視權。如勝訴的話,對方仍要按時和按地交人。李溢分析該案時同意檢控官不予起訴女方的理由是,在加國無證據指女方在加國帶走小孩回中國;即使女方在中國避開男方,不接電話,這些都不構成刑事罪行。他又指出,按《刑事法》是指一家三口在加國,其中一方家長未經批准,將兒子帶到另一個國家,不讓另一家長接觸,但現在陳述並無這方面的事實;因為《刑事法》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犯了這一條罪。李溢據此認為,檢控官的處理是正確的。
      不過,李溢表示,當事人的兒子不在加國,仍可依據法律向卑詩法庭,提出家事法的民事訴訟,要求對兒子有撫養權和探視權,如果撫養權不成功,仍可爭取探視權。
      李溢說,如法庭判Johnny勝訴,法庭會下令妻子在限期內在加拿大把兒子交出。如果申請離婚,Johnny作為丈夫可以在回應對方律師時提出反訴(counterclaim),列出上述條件。



Mary手持中國法庭判決書,講述事件始末。桌上有她的手提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