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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婦私攜1.3萬元出境被沒收
( 2010-04-16 )



公眾攜帶1萬元或以上現金出入境,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向海關申報。圖為大批旅客在溫哥華國際機場國際航班大堂,等待辦理登機手續。本報資料圖片

卑詩皇家騎警最近引用聯邦犯罪所得相關法律,對一個攜帶幣值等同於1.3萬加元現金出境、沒有依法申報的華裔女子進行調查,並最終被定罪。據瞭解,這是本省有史以來,首宗有疑犯因該法案而被判攜巨款出境沒報關罪名成立的案件。至於該筆款項則充公。

      案發於2009年5月27日,洋名為奧卡莎娜的37歲楊姓女子(Oksana Yang,譯音),在溫哥華國際機場辦理前往香港的登機前清關手續時,遭加拿大邊境服務處(CBSA)官員搜出約1.3萬元未依法申報的現款。

      未說明攜巨款出境用途
      另外,該住在本拿比的楊姓女子,也未能向機場海關當局合理說明,她攜帶大筆現金出境的用途,或者她此行前往香港的目的。
      加拿大邊境服務處官員根壉《犯罪所得(洗錢)及為恐怖分子提供資金法案》(PCMLTFA),充公該筆現金,並且把案件交由皇家騎警綜合犯罪調查組跟進。今年3月23日,楊姓女子被裁定未依法申報並企圖攜帶逾1萬元現金出境罪名成立,這是卑詩省首宗同類案例。
      根據聯邦法例,任何人如要攜帶幣值等同於或超過加幣1萬元的現款出境或入境,必須報關。有關方面並未表明,在該案件中,楊姓女子所攜帶的是何種貨幣。
      據瞭解,相關加拿大法律規定,公眾如果攜帶未申報的巨額現金進出境被查獲,現金一般會被當場扣押。持有者此後如能證明該現金來源合法,並非非法所得,通常會被歸還扣押款,但須根據不同情況支付罰金,並且被記錄在案。如果當事人無法證實現金來源合法,現金就會被充公。
      聯邦公共安全部長涂斯斐(Vic Toews)表示,加拿大政府致力打擊來歷不明財產及犯罪利益的流動,以確保社區安全。 
      加拿大邊境服務處機場區域總監格雷(Yvette Gray)指出,堵截黑錢有助撲滅非法活動,從而保障加國國民的利益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