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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效果不彰婦聯再籲立法
( 2010-02-26 )





儘管近年國家力推“反家暴”運動,但中國家庭暴力至今仍有上升趨勢,中國婦聯在2010年1月再次呼籲將預防與制止“家暴”列入國家立法計劃。婦聯公布數據指截至2009年底,中國已設有1.2萬多家暴投訴報警點,六十多城市已建有家暴庇護中心,27個省市正式出台有反家暴法規。但北京調查顯示,七成受暴婦女僅能獲得“安慰”,而並未真正獲得滿意的調解。

      北京一個“反家暴熱線”的工作人員近日透露,從2007年到2009年底,一直不斷接到一個女人的電話。
      女人說因為丈夫有外遇而離婚,女兒判給前夫。可女兒有紅斑狼瘡病(一種皮膚病),為照顧孩子,她不得不每天都要邁進前夫的家門,從第一天開始,前夫開始對她強暴,幾乎每一次都不放過。這個斷斷續續打了兩年的求助電話中,那名女子總說,“我再忍忍,等女兒長大了,就永遠離開那個家”。

      求助兩年 幫扶效果不佳
      但是,她的女兒已經上高三了,女人還是沒有走。專家認為,她不走,是因為有比承受強姦更難承受的事。女人受了委屈,就會打電話來尋求“情感支持”,這裏的熱線人員幾乎都接過她的電話。按照援助工作的規定,心理咨詢師不能替她拿主意,只能引導,“如果你拒絕他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她支支吾吾,含糊其辭。
      專家坦言,反家暴心理幫扶的效果並不太好,“回頭客”很多。
      在北京,有位心理咨詢師自己就是受暴者,她因為受暴跟第一任丈夫離婚,如今,正承受第二任丈夫的拳頭。雖然反家暴的目的是給“婦女一個沒有暴力的世界”,但目前專家所能做到的不是消除家庭暴力,而是降低受暴的程度和發生的頻率。
      據來自北京、湖北等七個省市的調查顯示,婦女受暴後的求助率很高。其中,“找對方家人或朋友”、“找自己家人和朋友”的“非正規渠道”比例最高,超過對警方、婦聯、居委會等主導機構的選擇。受暴婦女找到這些機構希望得到的具體服務是“制止對方暴力,但不離婚”、“對施暴者進行矯治”、“離婚”、“得到經濟補償”等。

      法律考慮“通常保護令”
      調查顯示,在北京,受暴婦女選擇對“對施暴者進行矯治”的比例最高,選擇“得到經濟補償”的比例最低。在求助效果上,有七成受暴婦女得到了居委會的“安慰”,但卻得不到婦聯和警方的滿意調解。
      2010年1月11日召開的婦聯十屆二次執委會議上,婦聯提出新一年將重點跟進正在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的基礎性工作,並爭取盡早列入國家立法計劃。
      據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防治法(項目建議稿)》中提出,“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造成身體、精神、性或財產上損害的行為。
      比如,丈夫對妻子實施或威脅實施身體上的侵害;侮辱、誹謗妻子的名譽、隱私、人格尊嚴;妨礙妻子獲得經濟來源等都屬於家庭暴力。前妻、前夫、有同居關係的人視為家庭成員,這意味家庭暴力主體擴大了。
      建議稿中最與國際接軌的莫過於“保護令”一詞了,在海外電影裏,凡是被虐待的妻子都會從法院得到“一紙文書”,確保自己的人身安全。目前,“保護令”是國際上禁止家庭傷害的通行做法。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親屬、派出所、居委會、單位都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且可以口頭、電話、傳真等方式申請,以確保受害人處在家庭暴力緊急情況狀態時,及時得到救助。
      根據家庭暴力事態的嚴重性,臨時的“保護令”可以升格為“通常保護令”。

      精神暴力界限難辨 受害者難取證
      中國法學會2009年11月在京發布“2009年受暴婦女需求調查報告”,調查顯示,在各種家庭暴力中,雖然身體暴力(佔36.9%)、精神暴力(佔57%)、性暴力(佔6.3%)都存在,但精神暴力比例為何如此之高,專家認為尚無合理解釋,這可能與以往對精神暴力研究不夠重視有關。因為目前中國的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以嚴格的界限確定,所以在調查取證時,受害人也會遇到層層阻礙。
      所謂“精神家暴”,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區別於肢體暴力、性暴力的另一種家庭暴力,又稱“冷暴力”,它因隱蔽性往往不易被人們發現。
然而,據統計,精神暴力在三種家庭暴力中發生頻率逐年上升;而且,如果發生這種暴力,即使鬧上法庭,法官因缺少證據也難以認定誰對誰錯。當前,精神暴力的隱蔽性直接導致受害者舉證困難。
      對此,有人認為,在審查這方面證據時,應當以具體案情為基礎,適時把握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據認定尺度,以充分保護受害者的利益。
      一位研究心理暴力的心理學家說:“我治療過多個深受心理暴力折磨的人,他們身體上沒有傷痕,也就沒有證據。”她說,心理暴力通常是身體暴力的“前奏”,“就算沒有身體接觸,心理暴力帶給人們的危害也具有毀滅性”。
      她建議人們保存通話記錄作為證據,還可以向法庭出示醫生的診斷結果。中國法律沒有明確界定什麼是精神暴力。這就使受害者在主張權利時很可能出現請求不當的問題。
      單從字面分析,法律條文的規定更趨向於把各種家庭暴力定位在“武力”的情形下,漠視了精神暴力的存在和救濟。
      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的表現並不僅僅是粗暴的打罵、虐待。隨人民生活水平以及受教育程度的不斷提高,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也開始發生變化。尤其是在城市居民中,夫妻吵鬧甚至大打出手的情況越來越少見,越來越多的家庭矛盾解決方式轉換成夫妻之間或者家庭成員之間的“冷戰”。

      女子弒前夫終審獲輕判
      河北廊坊人李穎(化名)在2009年12月14日走出了河北女子監獄,這是她因殺前夫入獄十余年後,第一天獲得自由。李穎因忍受不了前夫的毒打,將其殺死。李穎的律師在調查此案時,得知所有認識李穎的人均說她是個好人,都是其前夫過錯這一線索。法院最終採納了這個意見,將死緩改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據《燕趙都市報》報道,在十幾年的婚姻生活中,李穎無數次被丈夫毒打,經常導致其不能吃飯、起床。“他打我根本不需要理由。有一天下午,他醉醺醺地回到家,一句話不說,一腳把我從沙發踹到暖氣片上,由於他的力氣大,並且穿的又是皮鞋,我的頭碰到暖氣片,瞬間鮮血直流,同時我的右上胸一根肋骨也被踹斷。”
      案發前,李穎已同丈夫離婚,但她始終無法逃脫前夫的糾纏。最終,她選擇了“以暴抗暴”,結束前夫生命。在她心中,這是得以解脫的唯一途徑。
      李穎三十八歲入獄,“不是他死就是我死,完全是走投無路了。殺了他之後,我一點兒也沒感到緊張,甚至有種終於解脫了的輕鬆,以後再也不會被毒打和蹂躪了。我寧願受到法律的制裁,好好接受改造。”
      “當時,從一審判決書看,李穎確實犯了重罪,判死緩並不為過。不過,她殺的是她已經離婚的前夫,這個男人和她離婚之後還死纏爛打地糾纏她。”李穎的律師說,在調查取證時,她所到之處,幾乎所有人都說死者如何殘暴,李穎如何善良;說如果李穎不殺他,他就會把李穎殺死。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鑒於本案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犯罪,被害人有嚴重過錯,對被告人李穎的上訴理由應予採納……原判決對李穎的量刑偏重。”因此,將李穎的死緩改判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獄中服刑的李穎表現良好,先後獲得了兩次減刑,提前四年零七個月獲釋。

      庇護所成收容所 受暴者少住
      上海和重慶的家庭暴力庇護中心雖然已經成立,但很多受害者因礙於面子,大多選擇不住進此處,反倒是一些流浪人員要求住到這裏,把庇護所當成了收容所。上海市反家庭暴力庇護救助中心2009年11月24日成立,並於同年12月21日和28日分別接受了兩起家庭暴力案件受害婦女的庇護救助申請,其中首位入住者已於入住四天後悄然離開救助中心。
      上海市婦聯相關負責人透露,兩位女士均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由於家庭糾紛,她們的老公動不動就會拳腳相向。“據我們所知,許多家庭暴力傷害案是在施暴後二十四小時內發生的,因此,讓受虐婦女、兒童有一個臨時棲身之地,可為衝突雙方提供緩衝,避免更大的傷害發生,受害人應該打消顧慮,積極利用這種社會救助資源進行自我保護。”
      在重慶,“家庭暴力庇護所”於2009年12月15日建成,為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提供臨時住宿、法律援助等免費幫助。這個庇護所在2010年元旦放假期間房門緊閉,北碚區婦聯工作人員胡女士稱,“家庭暴力庇護所”建成半個多月了,但至今無一人入住,很多求助人僅願意接受心理疏導和法律援助,而對於臨時住宿,則沒有一個人願意接受。
      胡女士認為,是礙於面子。庇護所曾接到一個老人的求助,後經調查才得知,老人和老伴最近慪氣,老人想臨時找個地方住兩天,目的是為引起老伴的重視。對此,工作人員婉言拒絕了。還有些街頭流浪人員把“庇護所”當成了救助站、收容所,提出入住申請。
      “家庭暴力庇護所不是民政部門的救助站、收容所,它有一個最基本的前提:必須是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員,無論是婦女、兒童,還是男同胞,只有遭遇了家暴才有資格入住。”要想入住“家庭暴力庇護所”,必須同時具備“遭受家庭暴力”和“無家可歸”兩個條件,並經工作人員審核通過。至於如何界定申請人曾遭受“家庭暴力”,胡女士稱,主要結合司法上對“家庭暴力”的界定,以及婦聯工作人員針對受害人的具體情況和嚴格審查結果而定。



每年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圖為西安市民走上街頭,在橫幅上簽名。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