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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 “怕受傷害”
( 2009-04-17 )



即使僅僅是在公車上讓座,大多數人也是漠然對待。資料圖片

      曾經發生過這樣一件事,一個女孩在遊覽四川都江堰時不慎落水,營救人員極力搶救女孩,卻因圍觀者遮擋未能成功救出女孩。
      營救人員說,當他們在都江堰南橋執法時,突然聽見沿河兩岸傳來驚天動地的喧鬧聲。
      循聲望去,在南橋上游約200米處,一個女孩的身影在湍急的河水中掙扎,轉眼間,女孩被沖到了橋下,並向下游漂去。4名營救人員立即沿河飛奔,並抓起一個大木凳向女孩拋去,女孩一把抓住了凳子,4名營救人員繼續向下游追,試圖在靠近水閘處的河邊把她拉上來。女孩的落水引來了很多圍觀者,圍觀者形成的人牆擋住了營救人員的去路,等他們跑到下游石梯邊時,女孩已經被捲到了仰天窩閘下。女孩被河水狠狠地撞向橋墩,與凳子分離,又很快被巨大的漩渦捲入水下,蹤影全無。
      事後,店鋪老闆找到營救人員,要他們賠償扔進河中的凳子。
      見死不救並非中國特產,在國外也不罕見。有人曾看到或經歷過犯罪分子搶劫,他們描述的現場是:“圍觀者不少,但無人伸出援助之手。”“大多數人都選擇了沉默、旁觀,自己一個人跳出來,得不到大多數人的幫助,容易受到傷害。”
      所以,現在有學者提倡見義“巧”為,並得到了很多人的認同。一項見義勇為的調查問卷中,有一個問題是:“如果您有孩子,或今後有了孩子,在見義勇為這個問題上,您會怎樣教育您的孩子?”少數人選擇了:“無論犯罪勢力多麼強大,都要挺身而出、以正壓邪。”大多數人的回答則是:“視情況而定,能幫則幫,不能幫也不勉強。”

      專家一致呼籲:孩子不可鬥歹徒
     
在國外,道德義務逐漸介入法律。挪威、瑞典等國法律規定,任何有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在下列情況下具有營救危難的法律義務:他認識到他人處於危難境地;營救他人對自己並沒有危險。
《法國刑法典》(1994年)第223-7條新增一項罪名“怠於給予救助罪”,該罪規定,任何人故意不採取或故意不喚起能夠抗擊危及人們安全之災難的措施,而且該措施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的,處兩年監禁和20萬法郎罰金。
      在德國、西班牙等國的刑法典中,也都有“見死不救罪”這項罪名。
      它們規定,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採取行動救助,或能夠喚起救助行動,對本人和第三者也沒有危險卻故意放棄救助的,要處數年的監禁和罰款。 
      但從現實來看,並不是每一個見義勇為者均具有見義勇為的行為能力,如日本的志願者要受過一定的專業訓練,擁有一定的工具、具備一定技能,才去做些見義勇為的事;在香港,則不允許普通市民進入救火現場的。 
      今年年初,成都青羊區教育局組織召開“未成年人自我保護100招知識、技能”論證會,專家們一致呼籲:別期望孩子們見義勇為,“要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正義感’,並不是幫別人鬥歹徒才是‘正義’,打電話報警也是正義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