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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哈士伯格所舉例子
( 2009-02-26 )



 家庭主婦盜竊了500元左右的物品,審了1年結果是撤訴,判捐款200元。理由是她完全是家庭窘迫,初犯。

一女子盜竊,最終被判捐款1500元。

一男子盜竊,起訴后3個月協商認罪,在罰捐款300元和做30小時義工之間,他選擇了做義工。

一女子盜竊,起訴后2個月協商認罪,判捐款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