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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官解說如何取回身份
( 2008-07-31 )



 聯邦移民部日前表示,未成年便離開加國的,在一些條件下,可以保存永久居民身份;即使被簽證官員否決,仍可以用人道理由上訴。

 對於未成年人士離境後打算重新回國取回身份問題,移民部加西地區發言人萊茨(Ben Letts)表示:“最好先接觸居住地附近的加國領事館,要求作出永久居民身份評核,一個申請人的永久居民身份是否失去,需要由移民官員研判。”他續稱:“簽證官員會檢核申請人是否符合居住日子的要求,也會考慮人道理由,包括申請人年幼時是否隨父母離加。其次,離加後的未成年永久居民,是否第一時間找機會回來。”

 官員會給予申請人意見,是否可以保留身份,如果失去身份,仍可獲發簽證,到加拿大出席難民局的上訴聆訊。至於有多少類似個案,他表示手頭上沒有統計,會向總部進一步查詢。

 聯邦難民局加西地區發言人費伯(Paula Faber) 指出,抵步未居住夠日期的永久居民要向加國簽證官員取返加證(Returning Resident Permit)。官員會按個別案例考慮是否容許其保留身份,不服的才上訴到難民局。

 她指出,按全國的統計數據,上訴沒有分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士,但就居留問題上訴的個案,在2007年提出的有404宗,完成的111宗,獲批准的19宗,否決的有43宗,自動放棄及撤回申請的分別有13宗及36宗。上訴平均要排期19個月,通常是透過越洋電話會議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