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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不能拿這些錢
( 2008-07-24 )





 這個月初,多倫多警隊兩名警察被指控加入犯罪組織執法犯法,但兩人只是被停職而工資照發。警察總長布萊爾對外稱,警務法綁住了他的手腳,因為該法律規定面臨指控的警員只能被停職不能被停薪。

 這個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被提出來了,過往一名警員謀殺她的戀人及一名警員暴力攻擊他的鄰居並為此撒謊,兩個人都最終被判有罪,案件被媒體大量報導,他們的情況也是這樣的。

 警務法規定警員只有在罪名成立及被判刑期之後才失去授薪資格。在這個法律之下,警員是因為他具備警員身份而獲得薪酬,而不是因為他做了工作付出了勞動而得到報酬,這讓他們可以毫無顧忌地履行他們的職責。

 警務人員被法律賦予一定的特權來從事他們有可能涉及犯罪的活動,並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如果使用這種特權過了頭,在與執行警務完全無關的行動中犯了法,就應該有相應的其它法律來對此予以約束和懲罰。

 這種情況的後果是公眾對警務工作的信任感被大大地損壞了,因為公眾不可能知道法律條款的細節,他們只會得出這樣的印象:法律條款在他們自己的人受到犯有嚴重罪行而受到指控的時候,令這些人得到保護。

 我認為有必要引進新的條款,讓警察總長有權在其警員違法情況嚴重的前提下,給予該警員停職停薪的處理。其實,加拿大的其它好幾個省及皇家騎警(RCMP)都已經是這樣做了。

 我們看到安省警務協會委員會和安省警察總長協會都在尋求對警務法作出修改,但遺憾的是,現在公眾還沒有看到一個積極的結果。

星報  Alok Mukherj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