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6月23日起,政府有關房地產買賣的新例FINTRAC生效。新例規定地產經紀在房地產買賣的過程中要收集客戶詳細資料甚至第三方資料,并填妥收据登記表。新例的實施,旨在防止利用房屋買賣進行詐騙,洗黑錢以從事非法活動和恐怖活動。另一方面,新例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新的規定包括6月23日起,房地產買賣中,地產經紀要填妥一系列的新表格上交,并存檔五年,以便日后地產局查閱。新表中的公司企業/個人身份确認表, 收据登記表,是每單交易必填的。在交易中,買方個人和第三方需提供有效證件號碼、頒發地、出生日期、地址,甚至職業等一系列的個人詳細資料。對于無法見面的買家,手續也相對繁复。不僅要求買家提供證件,擔保人證件,還要存款證明,或者信用證明等文件。這在一定程度上令越洋交易更加复雜。
至于公司或者企業買賣,經紀則要在規定時間內查實公司是否存在,牌照是否合法,業務范圍和經營者名字是否屬實,并檢閱公司年報。至于收据登記表,當局則要求經紀填妥交易金額,交易日期和帳戶資料。此外,每兩年BROKER還要上交風險評估表,自查經手交易的合法性,以降低房地產買賣的風險。
但是,新例中有些條款和以前的規定多少有些矛盾和繁复。之前就規定不許收取現金,只能以銀行匯票、本票和銀行确認的支票交易來杜絕黑錢問題。但是新的表格中竟然還要報告收取現金和現金支票的情況,難免讓有些經紀對此有些疑惑,有待地產局的進一步解釋。而且,當客戶定金為銀行匯票、本票和銀行确認的支票,就等于銀行已經查實了客戶的身份,具有相當的保護作用,所以這一部分手續其實是可以簡化的。
新條例的生效,不僅加重了地產經紀的工作量,一定程度上繁复了交易手續,也增大了地產經紀在交易中的責任。但是,由于很多條例會保護到廣大買家賣家的利益,規范了行業操作的流程,經紀們大多是持支持的態度。只要交易雙方給与新條例和經紀充分的理解,不介意被人索取個人資料,新條例的實施其實是對交易雙方的負責和保護。
李丁 Li Ding
地產經紀/416-648-36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