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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人生自由
( 2008-05-22 )





 今年4月25日兩個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分別作出了兩個判決,表現了對自由和個人隱私完全不同的態度,令人迷惑不解。

 加拿大高等法院( Supreme Court of Canada)判決的案件都涉及到警方使用嗅探犬的問題,這兩起案件都是嫌犯被控持有並販賣可卡因,警方要求出動嗅探犬分別在案件所涉的Sarnia高中和卡爾加里的一個公車站進行搜索。但警方的要求被拒,法院的理由是只有在警方已經有“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的前提下,才能在公眾場合出動嗅探犬,而這兩起案件中,警方的懷疑證據不足。法院作出這種判決的核心是:即使被懷疑犯有嚴重罪行的任何人都擁有個人隱私權,這種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就在同一天,出於巧合,安省上訴法庭(Ontario Court if Appeal)就隱私權問題作出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決定:法庭支持安省法院作出的裁定,根據安省的立法,涉及性侵犯的人都必須給警方留下住址和近照。

 很明顯,加拿大高等法院和安省上訴法庭的判決精神是背道而馳的。不過,安省法庭給出的解釋是提供地址和照片是現今生活中的一般要求,就算你想擁有駕照,也必須提供住址和照片,這與尊重個人隱私權利並不互相衝突。

 但我認為,兩個法院對個人隱私對“個人自由”的評判角度是不一樣的。安省法院認市民可以做任何事情,但一旦涉及到犯罪就要付出代價;而加拿大高等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隱私權仍然受到保護。

 我們的國家講的是有秩序下的自由,我認為安省上訴法院的處理角度更具說服力。

星報  James Mor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