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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的職責
( 2008-01-03 )



 多倫多警隊規定,保安必須在擁有相關執照,并經過訓練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手銬。市民有權利不向保安提供姓名和身份證件,保安在按照規定驅逐不受歡迎市民的時候,必須給對方离開該物業的机會,保安可以無理由下令對方禁止進入該物業,但是不得以种族等原因禁止,不過這种理由在實際操作中很難證明。

 另外,保安也不得以市民拒絕提供身份證明而拘捕對方,但可以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拘捕市民,比如看到對方在制造嚴重的騷亂、刑事犯罪、遭驅逐卻拒絕离開、協助警員追捕嫌犯等。

 在拘捕過程中,保安要聲明對方已經被拘捕,保安有權利使用适度武力控制對方。如果對方在被拘捕后依然企圖逃走,會被控拒捕,但是市民有權和自己的律師取得聯系。保安一旦拘捕對方,就不能擅自釋放,要盡快將嫌犯轉交當地警局。

 保安在拘捕對方之后,有權利或者在對方的允許下進行搜身。但是搜身必須是合理的,比如确定嫌犯身上沒有藏有武器、搜查證物等。不過保安的搜查權利低于警員,例如大部分情況下即使嫌犯在商場偷了東西,保安也要等到警員到場后才能搜身,保安不可以用威脅的方法迫使對方接受搜身。